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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手机版官网 - 中国有限公司学科建设委员会工作章程
日期:2018-04-26 11:49:23  浏览量:69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学科建设,统筹协调我校学科建设各项工作,保证学科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全面提升我校学科建设整体水平,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院(系)设立学科建设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人、若干专家组成。
     第四条  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科建设专业委员会由10-15人组成。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院(系)学科建设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5-7人组成。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院(系)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校、院(系)学科建设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任。必要时各级学科建设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学科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决议和规定。
2、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情况审议有关工作规划、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审批各院(系)学科建设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监督、指导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划拨及使用情况。
5、组织开展国家、省(部)、校级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的申报、立项评审、指导建设等相关工作。
6、组织开展国家、省(部)、校级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立项评审、指导建设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7、新兴、交叉资助学科的立项评审、指导建设等相关工作。
8、学科建设重点方向的立项评审、指导建设等相关工作。
9、学科建设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院(系)学科建设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提纲,制定院(系)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提出院(系)学科建设分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
3、负责学科建设各相关项目负责人的确定与日常考核。
4、组织开展本院(系)的国家、省(部)、校级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的立项申报、实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5、组织开展本院(系)的国家、省(部)、校级重点实验室的立项申报、建设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6、组织开展新兴、交叉资助学科的立项评审、指导建设等相关工作。
7、确定学科发展重点方向并组织建设。
8、完成上级交办的学科建设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  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条  院(系)学科建设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会议纪要应及时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科建设专业委员会就重大问题提出决定时,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议需经实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为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科建设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